未婚生子尝苦果 法律援助解纷争
时代法制报消息:“都怪自己不懂法律,不该把婚姻当儿戏,现在我该怎么办啊”?近日,西岗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待了前来咨询法律事宜的女士张某,情绪激动的她断断续续地诉说了她这两年“不幸”的生活。
张某是一名90后,今年23岁的她于2015年打工期间认识了大她一岁的“丈夫”满某,因为互有好感,满某又很是会体贴照顾人,两人很快就开始了同居生活。2016年8月,张某怀孕了,提出了要和满某结婚的要求,但是满某的父母囿于重男轻女的思想,主张生下孩子之后再去领结婚证,万一是个女孩就先藏着,以后好要个男孩,领证的事就暂时放下了,只是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。张某虽然很不情愿,但已怀孕的她也没什么好办法,只好在满某家住下安心待产。2017年4月,张某顺利生下了女儿,却也开始了自己的“不幸”生活。因为生的是女孩,张某常受到满某父母的无端责骂,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,满某对张某的态度也越来越冷淡,也常常因琐事争吵,有一次甚至还动了手。“他的脾气越来越坏,对我们娘俩经常鼻子不是鼻子,脸不是脸的,这日子实在是过不下去了,可我们没领证,连婚都离不了,现在我也没有工作,我们娘俩该怎么办啊”,张某哭着问道。
考虑到张某的实际情况,西岗司法所决定对其提供法律援助。经询问,了解到张某和满某均同意分手,但是就财产及孩子的抚养问题还存在争议:张某要求抚养孩子,由满某支付抚养费,返还自己近两万元的嫁妆并赔偿自己这两年的“青春损失费”。满某同意由张某抚养孩子并返还嫁妆,但却不愿意支付抚养费和“青春损失费”。工作人员找出了“症结”所在,就开始对症下药进行化解,并从法律角度向两人做了说明:首先,根据《婚姻法》第二十五条“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。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,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,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。”的规定,满某如果不抚养孩子,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,否则,张某可以去法院起诉。其次,关于嫁妆返还问题,根据《婚姻法》第十八条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夫妻一方的财产: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……”,因为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,嫁妆应认定为张某的个人财产,应该返还。最后,关于“青春损失费”的问题,在法律上没有这个概念,因为同居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关系,同样的,“青春损失费”也不受法律保护。但是,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,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,在法律上是不禁止的。工作人员又从情感角度做起了满某的工作,希望他能多想想两人这几年的感情,想想张某的付出,想想他们的女儿,最终做通了满某的工作。在工作人员的主持下,两人签订了协议:非婚生女满某某由张某抚养,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,满某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;满某一次性补偿给张某5万元,其中包括2万元的嫁妆折抵费。双方的同居生涯随着协议的签订画上了一个不算圆满的句号。
结婚证,不只是一张纸,更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。对于女性来说,要懂得自尊自爱,更要学会自我保护,保留法律的武器在手中。